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Compliance Act("FATCA")
一、前言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國內新聞業者翻為「肥咖」法案) 是歐巴馬政府為了減少政府赤字所想出的手段,簡言之,目的即在於「開源」。將課稅之觸手伸向美國本土以外之其他地區,手段即係使所有可想像的金融機構(FFI),透過簽署對美國國稅局(IRS)負有報告有關美國人資訊之義務,倘外國金融機構不從,則會受到美國政府將金融機構在美國本土之收入,先扣繳30%之稅款,至於此一稅款之性質究為所得稅?抑或屬於罰鍰之性質,目前尚無定論。
FATCA於2010年3月18經歐巴馬簽署後成為法律,且此法案已成為美國國內稅收法之ㄧ部分,規定在第四章-對外國帳戶強制報告之義務(TAXES TO ENFORCE REPORTING ON CERTAIN FOREIGN ACCOUNTS)中第1471-1474中,至於影響外國金融業者及美國人(或更精確者言:具雙重國籍之人)最劇之施行細則,則預計於2011年12月底出爐,FATCA問題影響層面甚鉅,政治、經濟以及法律皆產生相關疑義。
二、FATCA之簡介
(一)縮寫之介紹
為方便了解本法案規定之內涵,先將常用之縮寫及其意義列出:
1、FFI(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非美國之外國金融機構。
2、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美國國稅局。
3、NFFE(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非金融之外國機構。
4、FFIA(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Agreement):即FFI與美國財政部訂立之協議。
(二)內容
此一法案要求非美國之外國金融機構(FFI)必須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供關於投資於美國境外帳戶的某些美國人之資訊,及就某些非美國實體,提供關於任何美國擁有人之資訊。
何謂非美國之外國金融機構,FATCA定義甚廣,不論是自己持有資產或幫他人持有資產,甚至有價證券之投資、再投資等均屬FATCA所稱之FFI:
(A)Accept deposits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a bank or similar business
(B)as a substantial portion of its business, holds financial assets for the account of others, or
(C)is engaged (or holding it self out as being engaged)primary in the business of investing, reinvesting, or trading in securities, partnership interests, commodities, or any interests(including a futures or forward contract or option)in such securities, partnership interests, or commodities.
-由是可知,不論一般銀行、商業銀行、財富管理公司、信託銀行、信託公司等等,只要可想像之金融機構,皆會被視為FFI。
(三)FFI不簽協議可能面臨之後果
In the case of any withholdable payment to a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which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subsection (b), the withholding agent with respect to such payment shall deduct and withhold from such payment a tax equal to 30 percent of amount of such payment.
The term “withholdable payment”means -1、any payment of any interest, dividends, rents, salaries, wages, premiums, annuities, compensations, remunerations, emoluments, and other fixed or determinable annual or periodical gains, profits, and income, if such payments is from source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2、any gross proceeds from the sale or other disposition of any property of a type? which can produce interest or dividends from source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換言之,假設有一FFI不遵從FATCA之規定,美國政府即先就該FFI在美國境內之來源所得先扣繳30%,且扣繳之標的為價金而非所得,故會產生此種扣繳金額性質上之爭議。
除了上述規定外,有會計師指出,FATCA中預扣及報告之要求,並非取代現行美國法上預扣所得稅(withholding tax)之規定,而是附加(in additional to)於其上。且此30%之稅收,一般而言是不退還的(not refundable),至於施行細則是會就此部分為例外之規定,行文之時(100.11.22),尚不得而知。
四、FATCA之時程
FATCA於2010.3.18簽署成為法律,美國與FFI簽協議之預定日期為2012.1.1至2013.1.1號,不與美國簽署FFIA之FFI,對其在美國之股息及利息(diviends and interests)將會於2014
1.1開始扣繳,而全部的withholdable payments之扣繳,會於2015.1.1後全面實施。
而美國國稅局與各FFI簽約,可能是用制式合約之方式為之,而所有FFI必須於2013.6.30前完成簽約。有簽協議之FFI則可避免受到FATCA之制裁;倘未於2013.6.30前完成簽約,但卻於2014.1.1日之前完成的話,將會被認為是參與協議(participating)之金融機構,但是可能不會被認為可以避免2014.1.1號開始的扣繳(即針對2013年度部份)。
五、FFIA之內容
(一)FFIA要求獲得美國帳戶之資訊,以及遵循美國財政部對於此些帳戶為認證及檢查程序之要求,對於不合作帳戶之支付(payment)須先幫其扣繳30%,當外國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禁止此種報告,或無法從帳戶所有人處獲得其有效的放棄時,FFI必須終止與該帳戶所有人之契約而關閉帳戶。
(二)帳戶直接被美國企業或個人所擁有,一般而言,只要是在美國必須繳稅的對象,都會被視為美國帳戶。而帳戶雖非美國人(或企業)直接持有,但只要具有重要性(substantial),還是會被視為美國帳戶,至於重要性之認定,判斷上主要是以10%為基準,以公司為例,只要表決權或價值超過10%,仍會被當作美國帳戶。特別的是,FATCA針對投資型企業(investment)做了特別規範,不論持有百分比多少(即使僅有0.0001%),即會被認為符合「重要性」之標準。
(三)可能會被當作美國帳戶之指標(indicia of U.S Status):
1、有跡象顯示帳戶持有人為美國公民或居民
2、出生地為美國
3、在美國之通訊或住居地址與帳戶所有人有關聯
4、僅提供一個轉交地址、郵政信箱地址或代存郵件地址的帳戶
5、付款至美國帳戶的指示或從美國收到的任何指示…等,如有上述與可能與美國帳戶有關之蛛絲馬跡,並不代表該帳戶即係美國帳戶,而是須對其較嚴格之審查。
(四)與IRS簽訂協議之FFI必須定期向美國財政部報告之訊息:
1、被特定為美國人之各帳戶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與納稅人識別號碼(TIN),若帳戶持有人為外國實體,惟該外國實體為美國人所持有,則需報告具重要性(substantial)美國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和納稅人識別號碼
2、帳號
3、帳戶餘額或價值
4、在細則公佈前,需提供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帳戶明細。
(五)若FFI未盡其依協議所需負之義務,IRS還可單方終止與FFI間之協議,則FFI仍需面臨30%之扣繳義務。
六、其他相關衍生問題
第一個面臨的為政治面的問題,FATCA等於是美國政府迴避與他國政府交涉,而直接以法律規制美國以外的金融機構,跳過與他國政府協調,論者有謂,如此豈非美國帝國主義?而各國主管機關對於其國內之金融機構可能有和FATCA不同之規定,如此即有侵犯他國主權之虞,當然其他國家可以選擇不理會美國此一法律,中國大陸即係採此種立場,惟並非所有國家皆具有與中國大陸相同之經濟、政治實力,而必須受制於美國。
第二個為系統面的問題,為了因應FATCA中之報告義務,簽訂協議之金融業者,負有相關查核及報告之義務,內部之處理系統亦須隨之調整,而增加所費不貲之額外花費。
第三則為金融業者與其客戶間因FATCA所生之法律問題,例如金融業者可否單方終止不配合客戶之帳戶?而向美國報告客戶之相關資訊,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中之規定,此等相關爭議有待美國公佈施行細則公佈後,方可進一步釐清。
【案例】
范先生是台灣一間經營行人路燈上市櫃公司之董事長,為了讓子女接受美式教育,便讓其妻於美國待產,很早就幫全家人取得美國國籍。范先生之事業重心在台灣,擁有許多不動產及股票。試問:范先生該如何因應「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FATCA)」之規定?
- FATCA對於美國人之影響
在FATCA之規範下,美國納稅人若在美國境外持有特定的金融資產,而這些資產全部加起來價值超過五萬美元,除了個人年度所得稅申報書1040表外,還必須將這些資產填報在8398表,一併在報稅季節向IRS提出申報。
在2011.1.1後之課稅年度中,上述持有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的美國人,若未以8938表申報特定外國金融資產的納稅義務人,將會被處以一萬美金的罰金;納稅義務人若於收到IRS通知後,仍不願申報達一定期間,最高將會被處罰五萬美金。此外,對於因未揭露外國金融資產所造成的短漏稅負,還會依照該短漏稅額加課40%的罰金。
- 對FATCA之因應
個人從2011年度開始,開始有兩項與海外資產有關的資訊表格要揭露申報。若持有的特定海外金融資產達五萬美金以上,次年度4月15日申報個人所得稅時,要填寫8398表。具有美國稅務身分之人,應儘早詢問專家協助評估美國稅務之風險,倘過去對於F-BAR申報一向採取置之不理之態度,應作調整,正視美國新法之規定,避免將來IRS透過FATCA掌握充分帳戶資訊後,個人可能面臨補稅或更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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